(2013)固刑初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田某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固刑初字第35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干部。因涉嫌诈骗犯罪,2013年4月3日,经固始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3年7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王金波,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以固检刑诉(2013)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喜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及其辩护人王金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固始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22日以来,固始县草庙集乡周某丙因其儿子周宇坤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经周某甲介绍找到被告人田某。田某以能找关系为周宇坤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先后两次共收取周某丙现金32000元.后田某为周宇坤争取取保候审及判决缓刑做了一定的工作,但动用的现金仅有5300元。同年11月下旬,周某丙见事情一直没能办好,便要求田某退钱,田某即退还周某丙现金8290元。2013年2月初,田某退还周某丙现金8000元。后周某丙虽多次追要,田某以钱已用于周宇坤的事为由不再退还。2013年4月2日,周某丙向固始县公安局报案。固始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田某于2013年4月7日将余款15710元全部退还周某丙。针对指控,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田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认罪、悔罪,已退赃,并且一贯表现较好,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2日,固始县草庙集乡周某丙的儿子周宇坤涉嫌盗窃犯罪被刑事拘留,周某丙经周某甲介绍找到被告人田某。田某以能找关系为周宇坤办理取保候审为由,先后两次共收取周某丙现金32000元。后田某为周宇坤争取取保候审及判决缓刑做了一定的工作,但使用的现金仅有5300元。同年11月下旬,周某丙见事情一直没能办好,便要求田某退钱,田某即退还周某丙现金8290元。2013年2月初,田某退还周某丙现金8000元。下余款周某丙虽多次追要,田某以钱已用于周宇坤的事为由不再退还。2013年4月2日,周某丙向固始县公安局报案。固始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田某于2013年4月7日将余款15710元全部退还周某丙。另查明,2013年8月13日,被告人田某写出书面悔过书一份,表示认罪悔过,要求法院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田某个人基本情况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2、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受害人周某丙被骗后报案的情况。3、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证实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田某立案的情况。4、收据一份,证实被告人田某已全部退还周某丙款项的情况。5、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田某曾为周宇坤找人做工作的情况。6、固始县公安局出具的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对被告人田某实施取保候审的情况。7、证人周某甲、周某乙、胡某、张某甲、张某乙证言,证实被告人田某进行诈骗情况。8、被害人周某丙陈述,证实被告人田某进行诈骗的情况。9、被告人田某原在侦查期间供述他实施诈骗的事实。上述证据,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15710元),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田某的犯罪情节较轻,被告人认罪、悔罪,已退赃,并且一贯表现较好,根据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已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田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诈骗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长 冯 刚审判员 刘康学审判员 袁从兵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钟长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