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天太、李永波与李巧鱼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太,李永波,李巧鱼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987号原告李天太,原告李永波,。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波,男,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涉县涉城镇北岗村,系李天太侄子,李永波弟弟。被告李巧鱼,委托代理人贾海亮,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原告李天太、李永波与被告李巧鱼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天太、李永波于2013年8月2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巧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天太、李永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太、李永波撤回对被告李巧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天太、李永波负担。审 判 长 贾学亮审 判 员 张国强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亚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