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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9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李天太、李永波与李巧鱼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天太,李永波,李巧鱼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987号原告李天太,原告李永波,。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波,男,1983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涉县涉城镇北岗村,系李天太侄子,李永波弟弟。被告李巧鱼,委托代理人贾海亮,河北常锡太律师事务所律师。在原告李天太、李永波与被告李巧鱼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李天太、李永波于2013年8月28日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巧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天太、李永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天太、李永波撤回对被告李巧鱼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天太、李永波负担。审 判 长  贾学亮审 判 员  张国强代理审判员  李春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宋亚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