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民初字第1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翟丽娟与被告徐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丽娟,徐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民初字第1373号原告翟丽娟,女,1980年6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郑庄子乡张庄子村东街5排6号,身份证号码130205198006301823。被告徐明,男,198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唐山市开平区越河乡大丰谷村,身份证号码130203198001311237。本院在审理原告翟丽娟与被告徐明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翟丽娟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许彩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邵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