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万刑初字第5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高晓东合同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530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晓东,男,1982年8月10日出生于山西省武乡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丰州。2013年4月4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4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晓东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高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10月26日,被告人高晓东在本市万柏林区漪汾街与太原旭日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日鑫公司)签订合同,约定高晓东租赁该公司号牌为×××白色捷达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6825元,月租金4200元,租期一个月,由张某担保。2010年11月11日,高晓东将该车交给周某作为欠款担保,约定2010年12月11日还不了欠款,该车归周某所有。高晓东继续支付租金至2011年5月。后高晓东改变联系方式并变更住址,中断了与旭日鑫公司联系。案发后公安机关从周某处追回涉案车辆并发还旭日鑫公司。2013年4月10日,高晓东亲属将所欠旭日鑫公司租金全部归还。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交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指控被告人高晓东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较大,请求依法判处。被告人高晓东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辩解。经审理查明,太原旭日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68号,法定代表人乔某1,主要经营汽车租赁等业务。2010年10月26日,被告人高晓东在太原旭日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该公司签订了汽车租赁协议,协议约定被告人高晓东租赁该公司×××号白色捷达车一辆,价值人民币56825元,月租金4200元,租期一个月,由张某担保。2010年11月11日,被告人高晓东将该租赁车辆交给周某作为欠款担保,并约定2010年12月11日还不了周某欠款,该车归周某所有。被告人高晓东正常支付太原旭日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金至2011年5月。后被告人高晓东改变联系方式并变更住址,中断了与太原旭日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联系。2011年10月30日,公安机关从周某处将×××号白色捷达车追回,发还太原旭日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高晓东亲属将所欠太原旭日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汽车租金17000元全部归还。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小店分局平阳派出所抓获经过,证实2013年4月3日晚21时左右,公安小店分局平阳派出所民警根据预警信息,在小店区大马村聚点网吧内将涉嫌合同诈骗的高晓东抓获。经查,高晓东于2010年10月26日以租车为名,诈骗太原旭日鑫公司捷达轿车一辆,该案于2011年11月3日由公安万柏林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遂将高晓东移送至万柏林分局。2.太原旭日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报案材料及经营人刘某陈述,证实2010年10月26日,高晓东来我公司租赁一辆×××号白色捷达车,约定包月每月4200元。从2011年5月23日高晓东欠租金后就再找不到该人。2011年10月30日下午5时许,公司工作人员在下元肯德基门口发现该车,驾驶员不是高晓东,我们报了110,小井峪派出所将该车和驾驶人周某同时扣回。3.证人证言。证人周某陈述,证实2010年11月11日,高晓东因借我5万元还不上,把一辆×××号白色捷达车抵押给了我,他写了借条,约定2010年12月11日还不了钱该车就归我。还款日期到了,我找不到高晓东。证人乔某2证言及买卖协议,证实×××号白色捷达车是我从朋友董某手中购买的,放在我父亲乔某1开的太原旭日鑫汽车租赁公司向外租赁。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我与高晓东系朋友,2010年10月26日高晓东向太原旭日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汽车时我作为担保人给他提供担保。2011年5、6月份,租赁公司找不到高晓东让我找,我也联系不上他,后来租赁公司告诉我高晓东被警察抓住了。4.太原旭日鑫汽车租赁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实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系乔某,住所地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68号。5.太原旭日鑫汽车租赁公司《汽车租赁合同》,证实2010年10月26日,被告人高晓东与该单位签订汽车租赁协议,高晓东租赁该单位×××号白色捷达车。6.太原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号白色捷达车估价人民币56825元。7.借条,证实被告人高晓东2010年11月11日给周某书写的借款5万元的借条,并将白色捷达汽车作为抵押的事实。8.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号白色捷达车已追回,发还被害单位。9.太原旭日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证明一份及收据一份,证实被告人高晓东亲属于2013年4月10日已将所欠租金17000元归还该单位。10.被告人高晓东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高晓东1982年8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武乡县。11.被告人高晓东的供述,证实2010年10月26日我向太原旭日鑫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了一辆×××号白色捷达车,月租金4200元。因急用钱,2010年11月11日我将该车抵押给周某借款5万元,抵押时我没有告诉周某车的来源。租车后我变更了联系方式。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晓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晓东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晓东作案后,赃物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晓东及其亲属在案发后能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租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晓东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4日起至2013年10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利平人民陪审员 尹利平人民陪审员 XX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