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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无民一初字第016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陶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635号原告:陶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金生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陶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陶某承担。审判员 朱  启  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小龙(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