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无民一初字第016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陶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无民一初字第01635号原告:陶某,女,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周某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李金生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陶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陶某承担。审判员 朱 启 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小龙(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