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润商辖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宋红旗与丹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云书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红旗,丹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张云书,江苏快信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润商辖初字第0043号原告宋红旗。被告丹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丹凤南路消防住宅楼2-102室。被告张云书。被告江苏快信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司徒工业园。本院受理原告宋红旗与被告丹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张云书、被告江苏快信光学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快信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张云书向原告购买木材,用于被告丹阳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被告江苏快信光学科技有限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双方未约定��同履行地。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江苏快信光学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