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执字第10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敬思凤申请执行王凤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敬思凤,王凤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019号申请执行人敬思凤,女。被执行人王凤明,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外出,仅执行了标的款411.00元、执行费50.00元,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资进行了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7日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286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英贵审判员 王延堂审判员 蒲川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