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迎刑初字第3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高采凤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采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迎刑初字第37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采凤,女,1980年1月2日出生于娄烦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娄烦县,现住太原市迎泽区。因涉嫌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2年11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被逮捕。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以并迎检刑诉字[2013]第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采凤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晓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采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被告人高采凤购买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切纸机等工具,在位于本市迎泽区傅家巷庙前小区20号楼11层23号家中通过浏览明慧网、正见网等法轮功网站,下载并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等。2012年11月19日,在被告人高采凤家中查获法轮功宣传材料84份,法轮功宣传光盘400张。针对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照片,鉴定意见等相关的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采凤的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的规定予以判处。被告人高采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认可,辩称从其家中查获的宣传资料、光盘及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切纸机均不是她自己的,是一个姓张的东北女子(具体情况不详)放在她家里的。经审理查明:2010年被告人高采凤购买笔记本电脑、打印机、切纸机等工具,在位于本市迎泽区傅家巷庙前小区20号楼11层23号家中通过浏览明慧网、正见网等法轮功网站,下载并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等。2012年11月19日,在被告人高采凤家中查获法轮功宣传材料84份,法轮功宣传光盘400张。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高采凤的供述材料,证实被告人高采凤从1998年开始练习法轮功。从2010年开始,被告人在电脑城购买电脑、打印机及切纸机等工具,在明慧网下载资料印发宣传法轮功的传单和光盘。2、证人雷某的证言,我是本案被告人高采凤的丈夫,在四五年前我发现我妻子高采凤与法轮功有关系,我曾经在家里发现高采凤从外面带回法轮功的宣传资料,我扔过几次。关于电脑、打印机、切纸机这些都是高采凤自己购买的,但是具体干什么用我没有见过,我长期在外面跑长途车,只要发现有关法轮功的资料,我就扔了。3、搜查笔录及赃物照片,从被告人高采凤家中查获法轮功宣传材料84份,法轮功宣传光盘400张及笔记本电脑一台,打印机及切纸机各一台。4、扣押清单、视听资料,扣押在案的物品有IBM笔记本电脑一台,法轮功宣传资料84份,法轮功宣传光盘100张,佳能打印机一台,手动切纸机一台,厚层订书机一台。5、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庙前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及情况说明,因被告人高采凤电脑中有删除软件,故无法对其所浏览网站、下载文件进行技术鉴定。6、抓获经过。7、被告人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本案被告人的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高采凤无视国家法律,利用互联网,制作邪教组织信息,妨害正常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成立。关于被告人高采凤辩解称,法轮功的宣传资料及制作资料的设备均不是自己的。被告人在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故其庭前供述应予以认定。故对其的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采凤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二、已扣押在案的法轮功宣传品、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芮斌伟人民陪审员 王太忠人民陪审员 刘瑞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艳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