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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2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陈晓川与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陈晓川;沈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一初字第3257号原告陈晓川,男,197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江海巨、吕积彬,广东强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国强,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晓川诉被告沈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晓川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晓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88元由原告陈晓川负担。审判员  刘奕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