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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79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田平申诉被告柳杨辉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平申,柳杨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793号原告田平申。委托代理人刘斌,系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敬霞,系河北国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杨辉。本院受理原告田平申诉被告柳杨辉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田平申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杨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柳杨辉承担。审 判 长  李燕萍审 判 员  于 宙人民陪审员  彭学彬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