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淳执字第000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寇某某与杨某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淳执字第00054—5号申请人寇某某,男,生于1986年10月6日,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杨某,女,生于1989年9月23日,汉族,农民。申请人依据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1日作出的(2012)淳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16075元。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杨某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淳化县支行的存款6000元及淳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方里信用社的存款1000.94元进行了强制划拨,剩余案件款杨某于2013年5月20日履行完毕。现该案执行款申请人寇某某已全部领取,该案应终结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淳化县人民法院(2012)淳民初字第003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新兵代理审判员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郗永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