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晋源刑初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范玉英非法行医罪一审刑事���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晋源刑初字第88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玉英,女,1967年2月22日出生,陕西商州人,汉族,大专文化,住太原市,中铁十七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心医院主管护师。2013年5月14日因涉���非法行医罪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梁雪香。被告人范玉英非法行医一案,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4日以并晋检刑诉字(2013)第6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潘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玉英及其辩护人梁雪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范玉英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也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太原市晋源区晋源镇古城营村开办诊所从事诊疗活动。2011年11月21日、2012年5月8日太原市晋源区卫生局分别对其作出责令停止执业活动、罚款的行政处罚。到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范玉英仍继续开办诊所从事诊疗活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生职业资格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应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方面,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并结合被告人现在已经在合法的场所从事诊疗活动的事实,建议法庭对其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择处刑罚。针对上述指控及量刑建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被告人范玉英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认罪伏法,请求法庭从轻处罚,单处罚金。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非法行医罪不持异议,在量刑部分提出:被告人范玉英在开设诊所时已着手办理《医疗机���执业许可证》,但因客观原因,直至2013年3月份才办理下来。被告人范玉英本人具有护理学的中级职称,曾在中铁十七局中心医院担任主管护师,具备必要医学知识,执业期间,没有出现任何责任和技术事故。被告人范玉英在诊所工作期间能够努力工作。综上,请求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单处罚金。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至2012年6月期间,被告人范玉英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也未到太原市晋源区卫生局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太原市晋源区晋源镇古城营村租用村民李某的房屋开办诊所从事诊疗活动。2011年11月21日、2012年5月8日太原市晋源区卫生局分别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职业活动、罚款的行政处罚。2012年6月12日被告人范玉英仍继续开办诊所从事诊疗活动,被该单位查获。2002年10月20日,被告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颁发���理学中级证书。2013年5月14日,被告人范玉英被拘传到案,到案后及庭审中能够如实供述、自愿认罪。2013年8月7日,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一万元。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一、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被立案侦查的事实。二、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释放手续证明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事实。三、被告人范玉英的供述材料对租用”邢黑妞”母亲的房屋,在没有《执业医师资格证》,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事实供认不讳。四、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范玉英自2011年10月开始租住其房屋开办诊所给人看病���事实。五、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1月份至2012年6月份,范玉英在古城营村开办诊所从事诊所活动,自己经常去帮忙,卫生局检查时代范玉英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上签字的事实。六、太原市晋源区卫生局出具的三次现场检查笔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现场照片、山西省2012、2013年代收罚没款收据、太原市晋源区卫生局出具的情况说明等证实,被告人范玉英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非法行医被行政处罚两次后仍继续从事诊疗活动的事实。七、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情况。八、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违法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调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局颁发的中级护理学证书复印件、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实被告人的身份、前科信息。九、太原市行政执法单位处罚缴款通知书证实被告人缴纳罚金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范玉英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未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办医疗机构,从事医疗活动,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后仍从事非法医疗活动,行为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范玉英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主动缴纳罚金,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以上公诉机关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一致,予以认定。被告人本人为执业护士,具备医疗技术,此前无犯罪记录,诊疗期间没有发生医疗事故,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及社会不良影响,人身危险性较小,此次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应没有再犯罪的危��,住所地司法部门同意被告人适用非监禁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8年5月9日起实行)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玉英犯非法行医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亮人民陪审员 荣 友 华人民陪审员 杨 秀 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 韶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