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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商初字第83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常玉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玉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商初字第831-1号原告常玉明,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广饶县。委托代理人燕林广,山东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淄博路南、太行山路西(紫升大厦)。组织机构代码:86475103-6。法定代表人李昆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超,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公司职工,住该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常玉明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常玉明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8元,减半收取117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秀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胡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