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裁字第2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韦立新与被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铭茂招待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立新,河池市金城江铭茂招待所,韦茂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裁字第278号申请执行人韦立新。被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铭茂招待所。被执行人韦茂军。申请执行人韦立新与被执行人河池市金城江铭茂招待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3年1月25日作出的河劳人仲字(2012)第17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韦立新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立案号为:(2013)金执字第278号。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给付款项128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3年8月2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一次性给付7500元后,同意结案。同日,被执行人已按协议付清7500元及本案执行费92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河劳人仲字(2012)第172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班晨瑞审 判 员 谭 津代理审判员 覃云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芳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