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29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芜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华铭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芜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芜湖华铭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芜湖诚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杜国栋,李国燕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芜中民二初字第00290-1号原告:芜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黄山中路23号,组织机构代码69738726-7。法定代表人:黄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朝茂,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华铭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电器部件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8455795-2。法定代表人:杜国栋。被告: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湾里电器部件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487710-4。法定代表人:杜国栋。被告:芜湖诚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56635571-6。法定代表人:杜国栋。被告:杜国栋,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被告:李国燕,女,197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芜湖华铭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芜湖诚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杜国栋、李国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芜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芜湖华铭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芜湖诚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杜国栋、李国燕的财产在450万元范围内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芜湖国元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芜湖华铭汽车动力系统有限公司、芜湖华峰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芜湖诚科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杜国栋、李国燕的财产在人民币45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二、以上财产保全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进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 刚审 判 员 裴 群代理审判员 蔡 俊二O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茂臻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