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磁民初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守连与被告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高庄村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守连,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高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磁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张守连,男,农民。被告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高庄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高文田。委托代理人申泽耀。原告张守连与被告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高庄村村民委员会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守连与被告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高庄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申泽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守连诉称,高永身于1999年12月份至2010年2月份在高庄村任支部书记,高培身于1999年任高庄村会计期间,由于村委会经济状况差,无法正常开工资,同时,镇里派下的任务无法完成,靠村干部垫付,其二人在任期间欠原告工资款共计33021.4元。卸任后已经与现任村党支部书记高文田进行了交接,后我们多次催还欠款,被告一直未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在任期间的工资款33021.4元;给付原告2010年元月1日至今的银行利息;给付原告误工费3000元。被告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高庄村村民委员会辩称,1、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在任职期间的外债不是被告方的债务,该项诉讼请求错误,依法不应支持。2、原告要求给付利息,无法律依据,该项请求不应支持。3、误工费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2003)第20号20条所确定的特有概念,是指受害人受伤住院期间误工减少的收入,在欠款纠纷中无此项规定,该请求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4、原告在任职期间自己为自己开支,要求被告单位支付,无法律依据,鉴于原告起诉其任职期间的债务,财务章由原告任职期间的村委会管理和控制,其任职1999年12月份2010年2月期间,会记账簿因经济问题,现由纪工委审查,被告没有保管,被告至今没有进行选举,账务至今没有交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原告证明其为被告方债务,还必须提交司法会计审计,证明其垫付款确实用于村委会集体支出,方能确认。综上,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守连于1990年任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高庄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村党支部副书记等职务,2010年2月离任。在其在职期间,工资每月220元,由于村委会经济困难等原因,1997年至2009年期间村委会一直未支付原告的工资款,2009年12月30日被告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高庄村村民委会向其出具欠条:今欠到张守连工资款33021.4元。该笔欠款已在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会计处下账记载。在原告离任时该笔欠款已由原任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高庄村党支部书记高永身以及会计高培身向现任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高庄村党支部书记高文田进行了相关手续交接。另查明,高永身于1999年12月份任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高庄村党支部书记,2010年3月底离任,高培身于1999年12月份任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高庄村村民委员会会计,2010年4月份离任。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高庄村村民委员会因无法选举村委会主任,现由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高庄村党支部书记高文田主持村委会全面工作。上述案件事实由欠条一份、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站明细分类账一份、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人民政府证明一份以及原告、被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偿还,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款33021.4元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2010年元月1日至今的银行利息以及给付误工费3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会记账簿因经济问题现由纪工委审查以及原告必须提交司法会计审计,该辩称被告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高庄村村民委员会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守连工资款33021.4元。二、驳回原告张守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被告河北省磁县讲武城镇高庄村村民委员会负担625元,原告张守连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爱峰代理审判员 杨东风代理审判员 冯 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晶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