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经开执字第5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洪伟与被执行人高峰、沈阳梯希吉综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伟,高峰,沈阳梯希吉综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经开执字第594号申请执行人李洪伟,男,汉族,1960年6月4日出生,住址开远市业民乡。被执行人高峰,男,汉族,1972奶奶10月3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铁岭市昌图县。被执行人沈阳梯希吉综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申请执行人李洪伟与被执行人高峰、沈阳梯希吉综合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洪伟的委托代理人崔玉华申请终结该案此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规定,裁决如下:终结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沈民(1)终字第68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翟延东审 判 员 杨 松代理审判员 周 骥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