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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羊民初字第0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计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羊民初字第0263号原告计某,市民。被告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计某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