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羊民初字第02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计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羊民初字第0263号原告计某,市民。被告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计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计某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计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