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固民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李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固民初字第387号原告李某,农民。被告孟某,农民。原告李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我与被告系自由恋爱,婚后感情很好,但近两年发现被告有外遇,双方感情出现裂痕,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孟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下半年认识,不久便同居生活,××××年××月××日生一女孩,取名孟某甲,××××年××月××日双方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生一女孩,取名孟某乙。由于双方均在外打工,共同生活时间相对较少,感情出现裂痕,原告遂起诉来院要求离婚。另查,原告没有婚前财产,婚后陈述有部分存款和债务,但未提供证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开庭笔录等在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感情基础较好,婚后虽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不足以导致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孟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判决���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3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阳人民陪审员 祝遵兵人民陪审员 朱 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