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越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唐文贤与杜鑫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文贤,杜鑫亮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绍越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唐文贤。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伟芳。被告杜鑫亮。原告唐文贤与被告杜鑫亮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戴伟章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文贤及其委托代理人徐伟芳,被告杜鑫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文贤诉称:原告于2012年5月11日受被告所雇在大越酒厂搭钢架棚,约定报酬为17.5元/平方米。2012年6月15日下午16时50分左右,原告在听从被告指挥用人工活动架吊钢棚柱头时,因重心失控,活动架倒下而摔伤,原告被被告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但被告未支付医药费和误工费。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杜鑫亮赔偿原告医疗费等损失合计80155.42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杜鑫亮辩称:其对原告受伤没有责任,与原告也并非雇佣关系,原告与厂方之间有协议,其仅仅作为介绍人向原告出具了1份工资结算单;当时商量清工价格时,已经包括了意外保险费用,原告也承诺如发生意外事故,由其自行承担责任,与被告无关;发生事故当天,施工现场有吊机可以使用,原告出于早点完工的目的,在没有使用吊机的情况下违章操作,所以发生了事故,当时被告并不在现场,故原告违章操作不是被告指挥的。综上,被告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原、被告为证明各自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原告提供门诊病历1本、电子门诊病历5份、出院记录1份、医疗费发票30份、医疗证明书4份,要求证明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治疗情况和误工时间。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2、原告提供工程款结算协议书1份,要求证明原、被告存在雇佣关系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因为其系介绍人,所以工资由被告结算支付的。本院对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4、原告提供证人证言2份,要求证明原告受伤过程情况。经质证,被告认为事故发生时,吊车司机不是被告叫来的,被告也不在现场,也没有送原告去医院。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证人应出庭作证,因上述两证人已出庭作证,其证言内容以其出庭作证所作的陈述为准,其证明效力也以本院对其出庭作证作出的认定为准。5、经原告申请,证人唐某、徐某出庭所作的证言各1份。经质证,原告认为证人证言可以证明现场吊机被被告叫去做另外事情,在没有工具设备及现场管理的情况下,才发生了原告受伤的事故;被告认为其没有说过用人工吊,即使说过,证人也不可能听到。本院对该证据本身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证人唐某、徐吉某系原告叫来工地工作,两证人也陈述由原告向其发放工资,与原告存在一定利害关系,故对上述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不予采信。综合上述予以确认的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可以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5月,被告将柯北大越酒厂搭建钢架棚工程以包清工的形式承包给原告,约定价格为17.5元/平方米,由原告组织人员施工。2012年6月15日16时50分左右,因吊钢棚柱头需要,且现场由被告安排的吊车也另有工作,故原告等人采用人工活动架起吊钢棚柱头,在起吊后不久,因重心失控导致活动架发生倾倒,站在活动架上的原告也同时摔倒在地受伤,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现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遂成诉。另查明,事故发生后,原、被告于2013年2月8日对涉案钢棚搭建工资进行了结算,工资总额为48500元,该款被告已全部付清。本院认为,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原、被告之间是以包清工的形式,由原告提供劳务完成被告交给的搭建钢棚的定作任务,被告向原告根据施工面积按17.5元/平方米计算给付劳动报酬的关系,且双方实际也与2013年2月8日对工资进行了结算,双方形成的是承揽关系,而不符合雇佣关系的基本特征,故对原告主张雇佣法律关系为请求权基础,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唐文贤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2元,由原告唐文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戴伟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平附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