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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市中执字第132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2012)市中执字第1322-1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X,田X、枣庄市纳特生物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市中执字第1322-1号申请执行人:宋X被执行人:田X、枣庄市纳特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上列当事人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2年10月22日审结。该案(2012)市中商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续封被执行人枣庄市纳特生物材料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安乡良辛庄厂内的机器设备。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新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