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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碑执字第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周彩珠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彩珠,西安元弘商贸有限公司天源洗浴广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656号申请执行人:周彩珠,无业。被执行人:西安元弘商贸有限公司天源洗浴广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斌。本院在执行周彩珠、西安元弘商贸有限公司天源洗浴广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赔偿款60000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81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