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165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周彩珠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彩珠,西安元弘商贸有限公司天源洗浴广场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656号申请执行人:周彩珠,无业。被执行人:西安元弘商贸有限公司天源洗浴广场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孟祥斌。本院在执行周彩珠、西安元弘商贸有限公司天源洗浴广场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赔偿款60000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81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