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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河南省驻马店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驻马店市金象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驻马店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金象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河南省驻马店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解放路189号。法定代表人马国营,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晓华、宋朵,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驻马店市金象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雪松路东段贸易广场内。法定代表人李双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驻马店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金象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省驻马店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肖 静代理审判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邵 翔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俊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