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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西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史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史某。委托代理人:柯直、柯溪。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史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一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