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西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史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西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史某。委托代理人:柯直、柯溪。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史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史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谭一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