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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25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绍兴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与程如意、葛金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绍兴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程如意,葛金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2507号原告:绍兴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安庆。委托代理人:俞建刚。被告:程如意。被告:葛金迪。委托代理人:沈沛敏、沈健翔。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诉被告程如意、葛金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绍兴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申请撤回对葛金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绍兴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汽运出租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葛金迪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包旺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