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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岳合新诉杨三旦、邵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合新,杨三旦,邵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安民初字第01598号原告:岳合新、,男,汉族。被告:杨三旦,男,汉族,成年。被告:邵文清,女,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合新、诉被告杨三旦、邵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玉保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合新、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安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