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民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岳合新诉杨三旦、邵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合新,杨三旦,邵文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年安民初字第01598号原告:岳合新、,男,汉族。被告:杨三旦,男,汉族,成年。被告:邵文清,女,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岳合新、诉被告杨三旦、邵文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路玉保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合新、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俊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安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