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撒红科、赵银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撒红科,赵银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凤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凤翔执恢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凤翔县城关镇东湖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杨玉明,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撒红科,男,农民。被执行人赵银堂,男,农民。本院执行的(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46号原告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撒红科、赵银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要求两被执行人归还借款50029.2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2年12月20日对该案判决终结本次执行。2013年8月20日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恢复执行,本院恢复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赵银堂支付凤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36000元,其余请求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且已履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凤翔县人民法院的(2012)凤翔民二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录勋审判员 侯永利审判员 张五堂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师海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