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邯市民四初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5-12
案件名称
罗伟诉赵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伟,赵菲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邯市民四初字第00008号原告罗伟,男,汉族,1977年2月20日出生,住邯��市丛台区光明北大街**号。委托代理人胡海航,河北紫微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菲,女,汉族,35岁,永年赵菲良子保健店负责人。原告罗伟诉被告赵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赵菲立即停止使用标示“良子”字样的赵菲良子保健店商标。二、被告赵菲赔偿原告罗伟损失12300元。三、其他互不追究。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罗伟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聂洪文代审判员 宦 伟代审判员 谢 珂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贾 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