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执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胶州里岔支行与赵宏春、孙宏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胶州里岔支行,赵宏春,孙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63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胶州里岔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王海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宏春,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宏山,男,汉族,住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胶商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胶商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