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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胶执字第163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胶州里岔支行与赵宏春、孙宏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胶州里岔支行,赵宏春,孙宏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胶执字第163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胶州里岔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负责人王海江,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赵宏春,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孙宏山,男,汉族,住胶州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1)胶商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胶商初字第9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慧暖审判员  张兆全审判员  刘丰文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