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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商终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叶建兰与南京贵腾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贵腾商贸有限公司,肖洪涛,叶建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终字第7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贵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金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靳仓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太勇,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金,江苏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洪涛。委托代理人李继,江苏中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国良,南京市天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建兰。委托代理人屈国良,南京市天平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南京贵腾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肖洪涛、叶建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2)白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因二审中出现新证据,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需进一步审理查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2012)白民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41520元,由本院退回南京贵腾商贸有限公司。审 判 长  刘阿珍代理审判员  夏奇海代理审判员  周宏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胡 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