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茌民一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王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茌民一初字第1782号原告王某,男,1984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被告郭某,女,198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茌平县。原告王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年××月××日经人介绍与被告登记结婚,于2009年10月22日生一男孩王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因性格脾气差异较大,经常生气、吵架,2010年腊月被告与原告生气后,被告称到茌平打工,两人分居住至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郭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年××月××日经人介绍与被告登记结婚,于2009年10月22日生一男孩王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又因性格脾气差异较大,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2010年腊月被告与原告生气后,被告称到茌平打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回。2013年4月6日本院立案后,未有被告下落。后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开庭时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述事实,由王某当庭陈述、结婚证,原、被告所在村委会及被告娘家所在村委会证明二份在卷佐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充分了解。婚后又因性格脾气差异较大,经常生气、吵架,被告于2010年腊月离家出走,距今已近3年之久,原告多次寻找,亦无被告消息。被告离家出走至今,相互之间未履行夫妻义务,且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被告郭某未到庭参加诉讼,应确认王某与郭某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王某与郭某离婚。原、被告婚生男孩王某甲暂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待被告出现后,原告可另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男孩王某甲由原告抚养。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苏学军人民陪审员 杨瑞娥人民陪审员 杨呈绘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常艳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