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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商初字第00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1-08

案件名称

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伏安、王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商初字第0043号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区健康东路69号。负责人花为伟,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勇。委托代理人钟兆舟。被告张伏安。被告王华英。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伏安、王华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淮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董树林代理审判员  胡菲菲人民陪审员  郁晓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