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9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933号原告申某某,女,198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申田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钱梅,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线王街道,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