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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93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申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933号原告申某某,女,1988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申田村,居民。委托代理人钱梅,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1987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崇凝镇线王街道,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申某某承担。审判员  高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