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执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赵俊瑛与党忠录、石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俊瑛,党忠录,石伟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551号申请执行人赵俊瑛被执行人党忠录被执行人石伟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俊瑛与被执行人党忠录、石伟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1)庆西民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1、被告党忠录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归还原告赵俊瑛借款250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0年12月18日起至归款之日止向原告赵俊瑛支付逾期借款利息;2、被告石伟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被告党忠录负担。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赵俊瑛与被执行人党忠录、石伟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党忠录、石伟宏给付赵俊瑛26万元(包括案件受理费5050元在内),在2013年8月15日前给付10万元(已履行),其余款在2014年6月30日给付8万元,12月30日前给付8万元,经征求申请执行人赵俊瑛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党忠录、石伟宏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赵俊瑛可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判决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执字第55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超审判员 金 波审判员 王丽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冯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