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花民二初字第003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隆朝银与张胜利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隆朝银,张胜利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二初字第00342号原告:隆朝银。被告:张胜利。本院在审理原告隆朝银与被告张胜利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原告隆朝银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隆朝银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隆朝银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志红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罗年新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