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5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广东昭信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纽缤光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昭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纽X光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宝法西民初字第1525号原告广东昭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华。委托代理人陈某敏。委托代理人冼某。被告深圳市纽X光电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锡。委托代理人侯某文。原告广东昭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昭X光电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纽X光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纽X光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定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及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SMD灯珠,截至2012年10月3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SMD灯珠货款人民币193,372.59元。2012年11月8日,被告在原告发出的《客户对账单》上对其累计拖欠货款人民币193,372.59元的事实予以确认。自双方对账至今,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人民币20,000元,其余货款人民币173,372.59元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均未予支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具状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决:1、判决被告深圳市纽X光电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广东昭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人民币l73,372.5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述的货款数额属实,但原告原法定代表人在双方交易过程中有过口头约定,如果被告资金困难的话,可以暂缓支付货款,所以由于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有变化,导致本案诉至法院,被告愿意偿还货款,只是暂时有经济困难,请求原告给被告一定的支付期限。经审理查明: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SMD灯珠,截至2012年10月31日,被告共拖欠原告SMD灯珠货款人民币193,372.59元。2012年11月8日,被告在原告发出的《客户对账单》上对其累计拖欠货款人民币193,372.59元的事实予以确认。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货款人民币20,000元,其余货款人民币173,372.59元未予支付。以上审理查明的事实,有经当庭质证的客户对账单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协商一致,由原告向被告提供货物,被告支付货款,双方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其权利义务应受我国合同法调整。原告提交的客户对账单,证明被告拖欠原告货款人民币173,372.59元,该货款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原告的诉求,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纽X光电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广东昭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73,372.59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884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定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华敏书记员  朱丽芳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