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蓟民初字第49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段左春与杨德鑫等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左春,杨德鑫,杨志雨,纪瑞杰,马新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4920号原告段左春。委托代理人王伯军,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德鑫。被告杨志雨。被告纪瑞杰。被告马新影。本院在审理原告段左春诉被告杨德鑫、杨志雨、纪瑞杰、马新影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段左春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亦无反诉,应准许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左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段左春负担。审判员  周国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冬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