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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亚先与王亚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34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947。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车海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