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陈亚先与王亚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化法民二初字第234号原告陈某,女,汉族,住化州市。身份证号码:×××4947。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化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陈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何洪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车海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