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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滨商初字第7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杨俊芳与安珊珊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芳,安珊珊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滨商初字第738-2号原告杨俊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何崇明、徐波,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珊珊。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芳诉被告安珊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杨俊芳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俊芳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4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4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3040元,共计人民币7460元,由原告杨俊芳承担。审判员  蓝钦如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