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池民初字第20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岳池民初字第2047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1年8月21日,汉族,农村居民。委托代理人廖杨,四川天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某某,女,生于1972年6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文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作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和恋爱,不久就同居生活,1994年4月20日补办结婚证。婚后经常吵架、打架,1998年6月被告从外回家后,原告发现其有第三者,为此双方发生纠纷,被告趁原告外出之际就离家出走,原告多年寻找未果,目前原、被告分居生活达十五年之久,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特起诉离婚。被告文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5月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不久就同居生活。1991年12月27日被告生育一女,1994年4月20日原、被告补办《结婚证》。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1997年被告外出打工,1998年6月原告将被告接回家,原告从被告的一张照片中怀疑被告有外遇,为此,双方发生矛盾和纠纷。不久,被告未和原告商量就独自外出,至今有十五年未回家。原告多方寻找未果,双方子女一直跟随其公婆生活,目前已成人。原告于2013年4月27日诉讼来院,请求离婚。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原件和户口簿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较好,但双方于1998年6月吵闹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十五年,对家庭和孩子极不负责任,夫妻感情早已名存实亡。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多年,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请求,本院应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和被告文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邹 波审 判 员 谢 林人民陪审员 伍远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八日书 记 员 陈芸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