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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010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贾晓飞诉被告任建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晓飞贾某某,任建斌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061号原告贾晓飞贾某某,女,198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张八村贾*组**号。被告任建斌任某某,男,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相桥街道办事处田市村田*组,现下落不明。原告贾晓飞贾某某诉被告任建斌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贾晓飞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任建斌任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晓飞贾某某诉称,2006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2008年3月12日登记结婚。2008年11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任天宇某甲。婚后夫妻关系一般,被告在临潼开加工门生意,生意可观。2010年被告开始赌博,欠下大量债务,同年12月被告为躲债逃往外地,至今不归,两年多没有联系,下落不明。综上,原告认为双方婚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起诉请求离婚。被告任建斌任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订婚,2008年3月12日依法登记结婚。2008年11月8日生育一子,取名任天宇某甲,现随原告生活。婚初原、被告一起在临潼城区打工,双方关系尚可。孩子出生后双方在临潼打工期间,被告开始染上赌博恶习,夫妻之间常因小事吵架,开始产生矛盾。2009年春节,原、被告因琐事发生争执,原告回其娘家居住。2010年12月被告为逃避赌债离家出走,期间曾于2013年清明节回家一次,取走本人身份证后再无法联系。2011年年初,原告回其娘家居住至今,期间曾于2011年在相桥街道办事处北刘村一毛衣厂打工。2013年5月6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儿子任天宇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至独立生活为止;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2013年5月11日本院经向被告之母李敏贤某某调查,确认被告下落不明。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5月15日发出公告,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但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未到庭应诉。因被告下落不明,致本案调解未能进行。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结婚证、田市村委会证明、户口本、证人证言等证据载卷,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本应相互信任,和睦相处,共同创造并维持幸福生活,但双方均未能足够珍惜,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后又因被告染上赌博恶习,为逃避赌债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诉请离婚,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提出孩子由其抚养,由被告承担一定抚养费,因孩子一直随原告生活,从利于孩子健康成长考虑,原告该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原、被告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准确查实,开庭审理时原告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保护婚姻关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贾晓飞贾某某与任建斌任某某离婚。二、儿子任天宇某甲由贾晓飞贾某某抚养,任建斌任某某从2013年8月起,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元,付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三、现家中的财产归任建斌任某某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贾晓飞贾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李双林人民陪审员  马清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喜建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