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一初字第0158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刘明祥与杨明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祥,杨明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一初字第01585-2号原告:刘明祥,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委托代理人:汪兵兵,安徽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明生,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饶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负责人:金邢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哲兵,江西东方红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7月13日作出的(2013)南民一初字第01585-1号财产保全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了被告杨明生所有的本案肇事车辆皖B**/40949号变型拖拉机,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扣押)。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杨明生所有的本案肇事车辆皖B**/40949号变型拖拉机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国萍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