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濉民一初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谢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1722号原告:谢某,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周某,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同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