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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濉民一初字第017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谢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濉民一初字第01722号原告:谢某,女,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周某,男,1970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谢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同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叶建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