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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民初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卫斌与嘉善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斌,嘉善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819号原告:张卫斌。被告:嘉善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星第。委托代理人:颜伟新。第三人:上海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海。委托代理人:许莉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卫斌与被告嘉善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及第三人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及第三人的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卫斌撤回对被告嘉善北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真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张卫斌负担。审判员  吕学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鲁俊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