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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港民初字第07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陈国瑞与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瑞,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港民初字第0725号原告陈国瑞。委托代理人曹红娟。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桃坞路2号友谊大厦15层。负责人刘建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瑞与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瑞于2013年8月28日以“本人放弃赔偿”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陈国瑞申请撤诉不规避法律,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陈国瑞负担。代理审判员  司荣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会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