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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庐执字第0067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2013-677-2桂玉杰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某,周传富,朱红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庐执字第00677-2号申请执行人:桂某,男,1998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理人:桂文忠,安徽省监狱管理局规划建设处主任科员,系桂玉杰的父亲。被执行人:周传富,男,1967年9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双七路。被执行人:朱红梅,女,1969年10月26日,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合肥市双七路。本院于2013年7月3日作出的(2013)庐执字第00677号的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周传富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双七路中兴西湖花园2幢402室房产。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周传富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双七路*花园*幢*室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