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14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刘嫦莲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嫦莲,李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执恢字第149号申请执行人刘嫦莲,女,汉族,1946年9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李峰,男,汉族,1976年10月14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刘嫦莲与被执行人李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0)深福法民一初字第4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人民币38417.89元及利息和其他相关费用。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晶磊执行员 曾文德执行员 李 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