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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乔建与李永平、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乔建;李永平;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乔建。被告李永平。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蒋彬。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建与被告李永平、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建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乔建负担。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