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宝民初字第151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乔建与李永平、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宝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乔建;李永平;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1516号原告乔建。被告李永平。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蒋彬。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建与被告李永平、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蒋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乔建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乔建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乔建负担。审判员 汪洪宝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郝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