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聊东商初字第124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4-13

案件名称

丁振清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振清,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聊东商初字第1244号原告丁振清,女,居民,住本市东昌府区。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本市东昌府区昌润路南段怡情湾小区临街楼。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受理的上列原、被告机动车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以双方正在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丁振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蒋国强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肖 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