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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瑞行初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08

案件名称

瑞安市莘塍街道和平村经济合作社与瑞安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1)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安市莘塍街道和平村经济合作社,瑞安市人民政府,游佐仁,游锡洪,游锡龙,游锡达,游锡宝,游秀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温瑞行初字第27号原告瑞安市莘塍街道和平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瑞安市莘塍街道和平村。法定代表人肖建友,社长。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住所地瑞安市万松东路市府大院,法定代表人李无文,市长。委托代理人程翔龙,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游佐仁。第三人游锡洪。第三人游锡龙。第三人游锡达。第三人游锡宝。第三人游秀连。本院在审理原告瑞安市莘塍街道和平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瑞安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游佐仁、游锡洪、游锡龙、游锡达、游秀连、游锡宝房屋行政登记一案过程中,原告瑞安市莘塍街道和平村经济合作社以已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莘塍街道和平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瑞安市莘塍街道和平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审  判  长 陈建昌人民 陪 审员 薛宽妹人民 陪 审员 李 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万顺顺 关注公众号“”